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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按照 GB/T 1.1—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215) 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宏大研究院有限公司、温州市瓯海轻工机械二厂、北京服装学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刘玉军、肖小雄、陈立东、亓国红、安浩杰、濮颖军、王海英、庞雅莉、徐华良、闫浩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的术语和定义,型式、基本参数和工艺流程,要求,试验方法,检验规则,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(PP) 为主要原料的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,以其他树脂为原料的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亦可参照采用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755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
GB 5226. 1-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
GB/T 7111.1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 第 1 部分:通用要求
GB/T 7111.3 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 第 3 部分:非织造布机械
GB/T 17780 纺织机械安全要求
FZ/T 90001 纺织机械产品包装
FZ/T 90074 纺织机械产品涂装
FZ/T 90089.1 纺织机械铭牌 型式、尺寸及技术要求
FZ/T 90089. 2 纺织机械铭牌 内容
FZ/T 92026 化纤纺丝计量泵
FZ/T 92038 熔融纺丝圆形孔喷丝板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熔喷法非织造布 meltblown nonwovens
以聚丙烯(PP)或其他树脂为原料,通过高温熔融纺丝形成的纤维,在高速热气流的夹持牵伸下被拉细并喷射至接收装置上,利用余热自粘接形成的网状结构纤维集合体。
3.2
纺丝牵伸锥 setback
熔体从喷丝孔中喷出时,气流通道与喷丝出口形成的锥形体。
3.3
气隙 air gap
气刀板和纺丝牵伸锥之间形成的高速牵伸气流通道。
3.4
接收装置 collector
用于接收、输送高速喷射的纤维并使其形成纤网的装置。
3.5
接收距离 distance of conveyor and die pack
喷丝孔口与接收装置接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。
4 型式、基本参数和工艺流程
4.1 型式与基本参数
型式与基本参数见表 1 。
项目 | 型式或参数 | |
幅宽/mm | 300、800、1600、2400、3200、4200 | |
纺丝模头分配模式 | 衣架式、梯型式、管路分配式、鱼尾式 | |
喷丝孔孔径/mm | ≤0.35 | |
喷丝孔密度/(孔/in) | ≥35 | |
单丝直径/μm | ≤10 | |
接收装置 | 平网、圆网 | |
生产能力/[kg/(m·h] | ≥45 | |
成品克重/[g/m²] | 平网接收 | 15~200 |
圆网接收 | 15~500 | |
注1:可视产品用途的不同增加幅宽系列值。 注2:1in=0.0254m。 |
4.2 工艺流程
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工艺流程见图 1 。
5 要求
5.1 单元机
过滤精度≤40μm。
应符合 FZ/T 92026 的规定。
风压偏差为±2%。
热风温度控制精度偏差为±2℃。
负压均匀度≤10%。
5.2 整机
5.3 成品质量
熔喷法非织造布克重不匀率 CV :
——成克重为 15g/m²~60g/m² 时,CV≤6% ;
——成品克重大于 60 g/m² 时,CV≤7% 。
6 试验方法
6.1 检测方法
6.1.21 其他项目用通用量具及手感、目测等方法检测。
6.2 空车运转试验
a) 电源电压波动不大于 10% ,频率波动不大于 1 Hz;
b) 各单元机运行状况良好、动作准确可靠,单独连续运行无异常现象;
c) 按最高工作转速运行。
6.3 工作负荷试验
a) 电源按 6.2.1 a) 的规定;
b) 空车试验合格后进行;
c) 在正常连续生产运转 48h 后进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出厂检验
7.2 型式检验
a) 新产品在产品鉴定时;
b) 产品转厂生产或停产两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;
c) 产品正式投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d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7.3 判定规则
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产品。
7.4 其他
使用厂在进行安装、调整、试验及使用一年内,发现产品不符合本标准时,由制造厂负责,会同使用厂进行协商处理。
8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8.1 标志
8.2 包装
按 FZ/T 90001 的规定。
8.3 运输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的位置起吊,包装箱应按规定的朝向放置,不得倾斜或改变方向。
8.4 贮存
产品出厂后,在有良好防雨(水)、防腐及通风贮存条件下,包装箱内零部件的防锈、防潮自出厂日起有效期为一年。
欢迎咨询采购:0512-628288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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